乡村暴力事件引发赔偿争议 肇事者是否应担全责

2025-06-16 1988

【全文总结】

乡村暴力事件引发赔偿争议 肇事者是否应担全责 2016年7月31日,季某在某乡村遭遇他人暴力袭击并被打伤,随后被送往某军区总医院接受治疗,之后又到某医院门诊继续就诊。目前案件的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双方是否达成一致尚未明确,但该事件已引发关于肇事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讨论。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31日,季某在某乡村被他人打伤,伤后送往某军区总医院治疗。后到某医院治疗门诊就诊。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军区总医院住院病历:季某,男,60岁,患者缘于3小时前因与人发生争执,被人殴打致左手背疼痛不适,呈持续性钝痛。立即送往我院急诊,急诊医师经询问病史、查体及结合辅助检查后以“左手背部外伤”收住我科。入院查体:体温36.8℃,脉搏84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140/100mmHg。专科情况:步入病房,一般情况尚可,心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左手背肿胀明显,可见淤青、瘀斑,无破口,局部压痛明显,轴向叩击痛(-),未触及骨擦感、骨擦音,活动略受限,五指远端血运、感觉、活动未见异常。入院诊断:左手背部外伤。于2016年8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左手背部外伤。

某医院门诊病历(门诊号:5000281749):季某,男,61岁。主诉:左手腕部外伤疼痛7月余。现病史:于7个月前左手腕背部被他人用木棍打伤,当时左腕背部疼痛、肿胀,在某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天,从出院至今左腕背部疼痛。于今日来院就诊。体格检查:左腕关节桡侧压痛,左腕关节桡偏疼痛。X光片示:左腕舟状骨陈旧性骨折。诊断:左腕舟状骨陈旧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自诉:伤者左腕部被人用木棒打伤,疼痛、运动时加重。左腕关节运动度受限。

检查: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回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发育正常。五官端正、无异常。胸廓发育正常,无畸形,两侧对称,胸廓挤压试验阴性。两肺听诊呼吸音清晰,未闻及干湿性啰音。腹部平坦,无压痛、反跳痛。脊柱生理曲度存在,棘突无压痛、叩痛,运动度不受限。左腕部轻度肿胀,左腕关节桡侧、背侧压痛。左腕关节运动度受限:掌屈40°、背屈40°、桡屈10°、尺屈30°。右腕关节运动度正常:掌屈60°、背屈60°、桡屈20°、尺屈30°。左手拇指背伸受限并产生疼痛。左前臂旋转功能不受限。左肩关节、左肘关节运动度不受限。其他肢体未见异常。神经系统:生理反射正常存在,无病理反射。

3、阅片所见

阅2016年7月31日X光片示:左腕部未见骨折征象(软组织肿胀不明显)。

阅2017年3月22日X光片示:左腕舟状骨陈旧性骨折,骨折对位尚可,骨折线模糊。

阅2017年3月23日X光片示:左腕舟状骨陈旧性骨折,骨折对位尚可,骨折线模糊。

阅2017年5月25日某军区总医院CT片(片号C163061)示:左桡骨茎突部陈旧性撕脱性骨折,骨折累及桡骨关节面,骨折移位,骨折未愈合。左舟骨陈旧性骨折,骨折对位尚可,骨折线已消失。

【分析说明】

经对所提供季某病历、CT片、X光片资料审阅,结合目前情况检查,伤者季某“左手背部外伤、左腕舟状骨陈旧性骨折、左桡骨茎突陈旧性撕脱性骨折并骨不连”等诊断成立(经查证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3月22日之间无再次外伤)。伤者伤情符合钝性损伤特征,分析如下:

(一)伤者季某于2016年7月31日在某乡村被他人用木棒打伤左腕部,左腕部外伤史明确。其伤后左腕部肿胀、疼痛、运动度受限,但摄X光片未见左腕部明显骨折征象(分析因摄片角度因素未发现骨折)。伤后7月余摄X光片显示 左腕舟状骨陈旧性骨折,骨折对位尚可,骨折线模糊。伤后9月余摄CT片显示左桡骨茎突部陈旧性撕脱性骨折,骨折累及桡骨关节面,骨折移位,骨折未愈合;左舟骨陈旧性骨折,骨折对位尚可,骨折线已消失。伤者从2016年7月31日左腕部被人用木棒打伤至今无再次受伤的客观依据,因此我鉴定中心认为伤者季某左腕部被人用木棒打伤是造成左腕部两处骨折的直接原因。

(二)伤者左腕部被人用木棒打伤。目前伤者左腕部轻度肿胀,左腕关节桡侧、背侧压痛,左腕关节运动度受限,左手拇指背伸受限并产生疼痛,左腕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阅片示左腕舟状骨骨折、左桡骨茎突骨折并骨不连等。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f)条、5.9.4a)条及5.10.4d)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季某被人持械打伤致左腕舟状骨骨折、左桡骨茎突骨折等,后遗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轻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