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伤复发再起冲突 村民被砸门后反遭激烈争吵

2025-06-18 8938

【全文总结】

旧伤复发再起冲突 村民被砸门后反遭激烈争吵 案件发生于2019年8月,地点在龙州县某村。当事人为村民黄某与张某,因建房问题引发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张某腿部受伤。黄某已赔偿医药费并处理善后。2020年7月,张某因腿部疼痛,认为是旧伤复发,持砖头打砸黄某家门,引发激烈争吵。双方剑拔弩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黄某遂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在中未明确提及。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龙州县某村村民黄某与张某因建房问题引发纠纷。纠纷现场,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导致张某腿部受伤。事发后,黄某已赔偿了张某医药费并处理善后。2020年7月某日下午,张某因腿部疼痛难忍,认为是之前冲突造成的旧伤导致疼痛,心里的愤恨顿时涌上心头,便拿起砖头打砸黄某的家门。吓出一身冷汗的黄某当即在门外与张某发生了激烈争吵。几天后,双方仍剑拔弩张。黄某理论无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调解不成。于是,黄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黄某的调解申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8月某日上午到该村了解情况,并寻找组织调解的时机。镇调解员首先向村调解员简单了解纠纷情况:两家之前确因建房问题,发生过冲突,并导致张某腿伤,之后两家关系一直紧张,时不时发生小摩擦和小争吵。这次张某打砸黄某的房屋,使房门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是情况最为严重的一次。

调解员认为两家的纠纷已经到了要彻底解决的地步,否则今后可能会出现更加恶劣的情况。于是,村、镇调解员决定联合开展此次调解。

由于本次纠纷,是由张某一时兴起砸门而引发,首先需要积极引导张某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所以,调解组决定先做张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员来到张某家中,先询问和关心了张某的腿伤,由于从外观上无法判断伤势,建议张某到医院就诊,最好能拍个片子看看是否伤到了骨头。待张某情绪缓和后,调解组再向张某说明其打砸房屋的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就算没有造成多大损失,也涉嫌寻衅滋事,也会受到拘留和罚款处罚。听了调解员的法律分析,并经过开导后,张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在调解员的组织下,一定坐下来与邻居黄某协商解决两家之间的纠纷。

在接下来的调解中,调解员组织双方坐到了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里,一方面邀请了两家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帮助劝导两家正确看待问题,从而妥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针对之前因建房引发的纠纷,宣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因此,无论是从村规民约,还是从道德情感,还是从法律法规,作为邻居的两家人,都应该朝着有利于邻里和睦和谐的方向处理两家的纠纷。在听取了调解员和两家的亲戚一番劝解之后,张某、黄某都认识到了自己在处理邻里关系中存在的不足,答应以邻里关系为重,好好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调解结果】

经过村、镇人民调解员的联合调解,张某、黄某握手言和,并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当场对黄某道歉,并承诺以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打砸黄某房门及骚扰黄某家正常的生活;

2.张某日后腿疼所治疗的费用由张某子女承担;

3.被张某砸坏的房门维修费用由黄某自己承担。

【案例点评】

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处理邻里纠纷意义重大。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人民调解,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最理想的方法。

在此纠纷中,村、镇人民调解员联合行动,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进行调解,并邀请了双方信赖的亲戚参与调解,共同劝导共同见证,最终促成双方抛弃成见达成了协议。把小纠纷暗藏的大隐患化解在最基层,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