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执行地变更引争议 邵某能否顺利回归生活

2025-06-18 9831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执行地变更引争议 邵某能否顺利回归生活 邵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在东台市被判缓刑,考验期至2022年10月。同年4月,邵某申请将执行地变更为如东县,并于4月30日到新执行地报到接受监管。案件主要涉及缓刑执行地的变更及其对监管的影响,目前邵某已在新执行地开始接受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邵某,男,1989年5月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2021年3月,因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2021年4月16日邵某在如皋市司法局申请执行地变更至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4月30日,邵某到新执行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变更执行地实际情况

如东县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如皋市司法局关于邵某申请执行地变更的征求意见函后,立即委托司法所对其现实工作、居住、村居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经过走访邵某单位、家庭、村居了解到,邵某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如东片区的销售经理,同时是如东当地养殖大户,承包养殖南美白对虾及虾饲料,并和家人长期生活居住在如东某镇,为人热情平时表现良好,其有稳定工作、有监护人监管、有固定住所,符合《社区矫正法》关于变更执行地的相关要求。司法所在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后,将实际情况和意见反馈给县社区矫正机构,县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在五日内作出同意接受的意见的回函,予以书面回复。

二、做好执行地变更的工作衔接

县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如皋市司法局移交的关于邵某的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后,在五日内向如皋市司法局送达回执,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4月30日,邵某按期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县社区矫正机构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办理登记入矫手续,并进行庄重的入矫教育,同时交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严格把好入矫关

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宣读《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其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重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以及遵守事项,增强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结合邵某个人、家庭、社会关系等人际交往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居委干部、网格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组成,协助对其进行监督、教育与帮助。

四、制定落实矫正方案

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邵某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犯罪原因等情况,坚持因人施矫,通过走访向亲属、村干部、村民等全面了解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求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邵某的现实表现调整矫正措施,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如东县司法局根据原执行地如皋市司法局的征求意见函及时委托司法所开展是否适用变更执行地的调查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实情况给予意见回复。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东县司法局做好精细衔接,精心组织宣告,加强入矫教育,把好入矫关,结合实际确定矫正小组成员,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邵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对象常因工作、生活等实际需要变更执行地,新执行地应客观、公正地履行核查义务,同时加强原执行地的沟通联系,做好人员衔接、日常监管及教育帮扶工作,以防脱管漏管,充分彰显人文关怀,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