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碰撞背后的责任迷雾苏BUXXXX与苏BZXXXX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致命碰撞背后的责任迷雾苏BUXXXX与苏BZXXXX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17年6月23日7时10分许,黄某驾驶苏BUXXXX小型轿车(甲车)在XX市XX大道XX大桥西侧14号路灯杆处与孙某驾驶的苏BZXXXX小型轿车(乙车)发生碰撞。为明确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两车碰撞形态及路面位置、轮胎损坏原因进行鉴定。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尚未确定,双方是否认可责任划分也
致命碰撞背后的责任迷雾苏BUXXXX与苏BZXXXX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17年6月23日7时10分许,黄某驾驶苏BUXXXX小型轿车(甲车)在XX市XX大道XX大桥西侧14号路灯杆处与孙某驾驶的苏BZXXXX小型轿车(乙车)发生碰撞。为明确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两车碰撞形态及路面位置、轮胎损坏原因进行鉴定。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尚未确定,双方是否认可责任划分也
未领证彩礼钱被拒返还 崔某能否申请法律援助维权 2017年2月,崔某与梁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因10万元彩礼钱问题导致双方未领证结婚。崔某支付彩礼后失联,要求返还遭拒并遭受暴力威胁。法律援助中心指出,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崔某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情形,有权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钱。崔某现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缓刑期内再犯食品罪犯李某某的监管难题与法律争议 案件当事人为李某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7年8月,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缓刑期间,他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9月6日,李某某到高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
律师收费争议未开发票私下提价引退费风波 2017年3月1日,律师宋国义接受李某委托处理吕某死亡赔偿纠纷,初始收费20000元但未开发票,后于不知情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提高收费。2018年8月8日经投诉后,宋国义退还李某全额律师费。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律师职业道德与收费透明度问题,赔偿金额为2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退还,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缓刑期内再犯陈某案件引发法律与社会双重思考 陈某于2016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5月10日。尽管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父亲在武汉打工,母亲在瑞昌市工厂上班,且有一个在校弟弟,但案件仍引发关于缓刑制度适用与社会影响的争议。目前案件未提供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细节,但陈某在缓刑期内再犯行为或与社会监管不足、家庭支持系统薄弱有关。
新车漏水索赔案责任归属成焦点 案件发生于2018年,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当事人为王女士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王女士在该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新车使用两个多月后,前挡风玻璃左上方边缘处出现漏水,水滴至王女士脚上。王女士与销售公司交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责任认定成为争议点。最终,王女士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并委托法院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责任认定、赔偿
低文化戒毒人员教育矫治重塑人生还是徒劳无功 案件主要内容涉及江苏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教育矫治工作中遇到的戒毒人员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不明确,但核心是关于戒毒所收治的76%戒毒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涉毒年纪轻,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戒治意愿不强。戒毒所采用“女子学校”教育理念,旨在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重塑人生观、价值观,掌握技能,顺利回归社会。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
强制拆迁背后合法使用权与违法建筑的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7年1月3日至2月21日,地点为上海A区B镇贸易城一区。当事人包括B镇政府、上海C实业公司和周某某。事故经过是B镇政府发现上海C实业公司出资搭建的88873.76平方米建筑物涉嫌违法搭建,并发出谈话通知书、制作询问笔录,认定该建筑物未经规划许可。2017年2月14日,B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因C实业公司无力履行,B镇
签名鉴定陷技术难题 法院最终破解赖账纠纷 案件发生于某商贸公司与周庆某之间,周庆某报案称商贸公司欠其20万元赖账不还。商贸公司提交《证明》称周已签收药材抵债,法院初判周败诉。周坚称未签收《证明》,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以技术难题为由拒绝,最终公安机关委托至法院鉴定。法院通过细致分析,成功破解摹仿签名难题,鉴定《证明》签名非周庆某本人所写,系摹仿形成。公安机关后续查实商贸公司存在伪造证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仍抗拒改造 服刑人员王某的争议人生 案件当事人为服刑人员王某,男,197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石嘴山市人。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包庇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0月17日入监。2009年7月28日被甘肃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2月13日被甘肃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4月13日再减刑一年后转送至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现余刑七年